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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和范围 | 检索工具编制情况 | 提供利用的方式 | 利用实例 |

 

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和范围

一、城建档案利用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的人员;港、澳、台同胞持有本人合法证件及本市侨务部门的有关证明的人员;国外有关组织和公民持有本人的合法证件及本市外事部门的有关证明的人员;均可到本馆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

2 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可查阅建国以前及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已向社会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

3持有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可查阅本人所居住的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建筑审批档案。

4、查阅本单位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须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方可查阅。

5、公、检、法及新闻单位等部门为办案、采访等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档案名称,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查阅。

6、律师事务所为办案、辩护等工作查阅档案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还应出具有关办案委托证明材料,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查阅。

7、为房产监察、土地确权、产权办证、工程续建、拆迁调查、房屋拍卖、复核面积等需要查阅利用档案,均按本馆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可查阅。

8、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须分其等级按本馆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可查阅。

9、因城市建设工作需要查阅的档案不在本规定范围内时,按本馆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可查阅。

10、查阅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须填写利用档案情况登记表,注明查阅档案目的、方式,再进行调卷,并按《档案利用服务收费标准》交付调卷等有关费用。

11、在本馆查阅档案,均按《阅档须知》规定执行。

12、本规定与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使用城建档案的范围及其利用规定

下列档案属于控制使用的城建档案:

A、城市勘测类中的大地勘测、地形图、综合管网图。

B、城市规划基础材料类中的经济人口、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质资料、地震等。

C、城市规划类中的总体规划类未对外公开的。

D、建筑管理类中的建筑执照档案中的会议记录部分。

E、市政水利工程中的桥涵隧道类中工程结构部分档案及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

F、公共设施类中的给水水源、水厂、输配水干线工程档案;煤气制气厂、储气罐、输气干线工程档案;热电厂、热力管道干线、调压设施档案;发电厂、市区变电所、电力调度楼工程档案;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工程档案及线路网图;国际地下电缆通讯工程档案;电报、电话、电讯枢纽工程档案。

G、交通运输工程类中机场铁路站场和重点设施规划、工程建设档案。

H、工业建筑类中的国防、军事或重要厂矿建设项目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及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网图及电站工程。

I、民用建筑类中的省、市一级党、政、军、公、检、法办公楼及地下各种管网档案;省市一级领导住宅、外国驻市官邸别墅及领事馆建设工程和地下各种管线图。

J、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中的名人故居。

K、环境保护类中的重点环境质量保护对象(水源地、文物古迹、公园、特殊住宅等)污染现状、评价、控制、研究途径档案;城市放射性污染分布图。环境质量评价及污染控制研究基础数据档案;监测、试验和计算原始材料等。

利用规定:以上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

开放使用城建档案的范围及其利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精神,经过沈阳市档案局批准,我馆对保管的部分建筑、土地管理、城建历史方面档案,除有密级要求的档案外,凡档案形成满三十年均向社会开放。

利用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二、档案利用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1

周一至周四:下午1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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