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我们根据国家、建设部以及辽宁省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和制订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管理条例和业务规范,并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特别是
2005年11月16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更为我市的城建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006年1月,根据国家《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市法制办审核通过了我馆的行政执法资格,进一步确立了我馆城建档案执法主体的地位,更加强化了我馆的城建档案行业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能,我馆已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规定和监督管理机制,用行政手段深化城建档案的业务管理。我们的做法是:
一、汇集城建相关职能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目的地开展1至2次城建档案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集中查处建设市场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有效的监管工作,提高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水平。
二、针对城市建设发展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研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管理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实时更新,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落实执法公示制,将我馆城建档案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时限,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规范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